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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 区县级供电企业 是指独立核算供电企业所属

的跨区县非独立核算(二级核算)单位,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不包括非独立核算(二级核
算)以下跨区县的变电所(站)或供电所(站)。

 

四、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对跨区县所属按预征率或预征定额征税的发、供电企业管理和纳税申
报操作,实行按预征率或预征定额征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所
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及在所在地纳入防伪税
控系统管理,领购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所在地进行抄报税处理。普通发票的领购、使
用仍按原办法由总机构统一印制或领购。

 

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属的跨区县非独立核算(二级核算)单位,在其属地按预征率或
预征定额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函〔2003〕544 号)规
定填报。

 

五、对于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各地必须要求纳税人建立《电费保证金登记备查簿》
(见附件),收取电费保证金单据上须注明保证金收取约定期限,未填收取约定期限的一
律并入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六、价外费用中除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
费),根据《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 号)规定属
免征增值税之外,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

 

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基金或费用,依照电力产品适用增值税税

 

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