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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权债务关系
  在保证金信用交易中,如果投资者购买证券只交付一部分保证
金,不足部分由投资者向证券经纪人贷款或垫付证券时,证券经纪
人就成了债权人,投资者则成了债务人。此时投资者与证券经纪人
的关系,扩大为债权债务关系。
  3 抵押关系
  当投资者急需用款而其证券尚未出售时,投资者可将证券存放
在证券经纪人手中充作抵押,以取得借款。等证券售出以后,证券

经纪人可自行扣除借款。此时投资者为抵押人, E 券经纪人为被抵
押人。
    4.信任关系
    证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需要相互信任。一方面,投资者对证
券经纪人盼人格、品德和业务能力水平要有充分信任,这样投资者
才会授权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资产,并听取证券经纪人的投资建议,
证券经纪人实际承担了保管投资者资产的责任。另一方面,证券经
纪人也应对投资者有充分的了解和信任。在执行委托买卖时,投资
者能否守信,买人时能否付出钱,卖出时能否有货,这些都是完成
交易的必要条件。
    (三)证券经纪人的行为规范
    证券经纪人是投资者与证券市场的桥梁,其行为必须具有规范
性。这不但是证券经纪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还有益于证券市
场的发展与稳定。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证券经纪人应当遵
守以下行为准则:
    1.客户至卜原则
    首先,证券经纪人必须对客户做到诚实信用,不得给投资者任
何形式的盈利承诺,不得以获得佣金为目的诱导、唆使投资者买卖
证券,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
下,证券经纪人必须以追求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己任。对客户的投资
建议要建立在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并在第一时间内将自己
在交易所、互联网或相关媒体等渠道获得的与客户利益相关的信息
披露给客户。第三,证券经纪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客户委托其代
理的财产,包括现金和证券,保证其不被挪用或造成损失。最后,
当证券经纪人的利益与客户利益相冲突时,除非客户同意,否则由
证券经纪人退出该项交易。
  2.勤勉尽职原则
  证券经纪人必须努力工作,不断学习,谨慎敬业,这样才能规
避风险,赢得更多客户。对工作尽职尽责还意味着证券经纪人要以
信誉为先,不能以道听途说或未经证实的消息而指导投资者买卖证
券,更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欺骗投资者。
    (四)新《证券法》中证券经纪业务的有关规定
    2006 年 1 月 1 日,新的《证券法》开始实施,它对于完善证
券市场、指导各项业务规范进行有着重要意义,关于证券经纪业务
的有特色的规定应为证券经纪人所了解:新《证券法》第七十九
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