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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监督官联合会建议废除此项分类办法,代之以多项业务承保立法,主要分为人寿
保险、健康保险与财产、意外保险两类。英国

1974 年保险公司法规定,除普通人寿和简易人

寿保险外,将保险分为意外及健康保险、汽车保险、海上运输保险、航空保险、火灾及财产其
他损毁保险、责任保险、信用及保证人责任保险、综合保险等八类业务。

1977 年英国保险公司

法(业务种类)开始实行,又列入欧洲共同体指令中所用的

17 种业务。1982 年法令,保存

了这些种类,将英国所有保险分为长期保险和普通保险两大类,共

17 小类。前者主要是各

种长期人身保险,后者包括意外、疾病和各种财产保险。

3.有利于改进保险企业的经营

对保险业务进行适当的科学分类,有利于保险企业根据不同险种险别的特点,制定经

营的策略和规范,实行统筹规划,系统管理和科学经营,并有利于拓展保险的新领域,开
发新险种。在内部业务管理上,可根据业务性质分设几个不同的业务部门,业务量大的部门
可以再分几类;业务量小的,也可以将几个部门合并。例如成立

“个人保险部”,处理个人的

一切零星业务,而由其他各部集中处理较为复杂的工业和商业保险。

4.1.2 保险分类的方法和原则
保险的分类方法与其他事物的分类方法一样,是一种认识客观事物的逻辑方法。它要

求人们依据事物的属性,把大类事物划分成它所包含的几个小类事物。

现代保险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法定分类法、理论分类法和实用分类法。
保险的法定分类法源于各国的法律,由于各个国家的保险法规对保险分类的规定不同 ,

因而保险形态分类在各个国家之间不尽相同。日本的法律把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
西欧国家的保险法一般将保险业务分为两大类,即寿险与非寿险。寿险是指人寿保险,非寿
险则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和意外险等。按我国《保险法》的分类,商业保险可分为财产保
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健康保险)两大类。法定分类法的确立是出于国家对保险进行宏观管理的目的。

保险的理论分类法主要基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的把握,以及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

这种分类通常反映出理论的特征而不同于法定分类和实用分类。为了对种类繁多的险种在总
体上归纳其特征,保险理论上讲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标准进行了划归;为了客观认识保险
的经营方式,保险理论上将保险按经营方式分类标准进行了划分

;同样,按实施方式、按经

营动机等标准对保险形态进行的分类,也可以说是理论上对保险形态的划归。

      

保险的实用分类法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是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操作的需要

对保险业务进行的划归。由于时间的丰富性、变化性,使保险的实用分类比法定分类与理论
分类更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保险公司可以按其经营的业务侧重点或业务量对保
险业务进行划归,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现有规模进行规划,还可过根据保险需求市场的状况
进行划归。实用分类对保险划归是基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通过对业务的划归而更好的调
整自身的经营,以适应保险需求市场。

由于法定分类、理论分类及实用分类三者各自的目的不同,选择的角度殊异,使得保

险形态分类的差异成为必然的现象。然而,不论采用何种分类方法,都要遵循一定的分类原
则。这些原则包括:第一,保险的分类要体现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成立的
基础和依据,建立在保险合同基础上的有关保险原则,保险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
由此引伸出来的其他规定,都可以作为保险形态分类的依据。第二,保险的分类要与本国的
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致。第三,保险的分类要在遵循本国保险业界习惯,突出国别
保险特点的基础上,注重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现行标准相互衔接,以便在保险经营管理、会计
核算、信息技术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借鉴。

4.1.3 保险分类的标准
分类的标准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质。在现实生活中,每一类事物都具有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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