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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2. 35kV 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5.0.7 10、6kV 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 10、6kV 电源电压
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户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
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

10、6kV 有载调压变压器。

5.0.8 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大于等于 35kV 电网的有载调压
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范围为额定电压的

0~+5%。

5.0.9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 应降低系统阻抗。
3 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4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5.0.10 配电系统中的波动负荷产生的电压变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限值,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 12326 的规定。

5.0.11 对波动负荷的供电,除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情况外,当需要降

波动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专线供电;
2 与其它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 较大功率的波动负荷或波动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
的变压器供电;
4 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5 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5.0.12 配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宜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 14549 的规定。

5.0.13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
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2 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用增加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整流器的整流脉
冲数,或采用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并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
角差,或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3 选用 D,yn11 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5.0.14 供配电系统中在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限值宜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GB/T 15543 的规定。

5.0.15 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
度:
1 220V 或 380V 单相用电设备接入 220/380V 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 220V 负荷,线路电流小于等于 60A 时,可采用
220V 单相供电;大于 60A 时,宜采用 220/380V 三相四线制供电。
6 无功补偿
6.0.1 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感抗。当工艺条件允许
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提高用户自然
功率因数。
6.0.2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