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一章

 总则

1.0.1条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

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 110KV 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

程的设计。

1.0.3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

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

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1.0.5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

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6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0.1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

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