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
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 110KV 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
程的设计。
第
1.0.3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
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4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
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
1.0.5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
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
1.0.6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
2.0.1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
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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