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
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
衍生金融资
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
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
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
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
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
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
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
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