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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解释。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的解释。全

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立法机关,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解释才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此相冲突,否则无效。
 
  

2.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

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保险法的内容,在适用
法律时,必须遵守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所作的解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保险业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
其有权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规章类或视同规章部分,有权解释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审批的保险条款。这些解释虽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
力。
 
  

4.仲裁解释。指保险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后,仲

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当一方当
事人不执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无权解释
 
  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除有权解释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均为无
权解释。保险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对保险条款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对于这些解释,
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参考,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均可对保险
条款提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对于这部分的解释,一般称为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同样只能作
为仲裁、审判过程中的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

 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
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
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二)

 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
仲裁做出的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
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
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