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重要条款内容据实告知投保人。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告知也是投保人
与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保险双方当事人做出是否签约、签约条件、是否继续
履约、如何履约的每一项事实。对保险人而言,是指那些影响谨慎的保险人承保决策的每一
项事实;对于投保人而言,则是指那些会影响善意的投保人做出投保决定的事实,如有关
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
  

2、告知的内容

  在保险合同中,对应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各不相同。
  

(1) 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投保人的告知通常称为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包括:

①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
事实作如实回答;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③保险标的
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的确认
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④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⑤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2) 保险人的告知内容。保险人的告知一般称为明确说明。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

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
同条款的内容,尤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和具体规定。
  

3、告知的形式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各自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也不同。
  

(1)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按照惯例,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①无限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的危
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②询问回答告知是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
问题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可无须告知。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
采取询问回答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
  

(2)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①明确列明是指

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②明确说
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
确的解释。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我国则对保
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
款尤其是责任免责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
  (二)

 保证

  

1、保证的含义

  

—般意义上的保证为允诺、担保,这里的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可见,
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由
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某种促使风险增加的事实不能存在为先决条件,保险人所收取的保
险费也是以被保险风险不能增加为前提,或不能存在其他风险标的为前提,如果被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进行风险较大的活动,必然会影响保险双方事先确定的等价地位。例如,
某商店在投保企财险时,在合同内承诺不在店内放置危险品,此项承诺即保证。如果没有此
项保证,则保险人将不接受承保,或将调整保单所适用的费率。因此,保证是影响保险合同
效力的重要因素,保险保证的内容是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