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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丙医院住院进行改善脑代谢和高压氧舱等对症治疗。

2010 年 1 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认定为工伤,

2010 年 4 月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一级,并确认需配

置辅助器具颈托及轮椅各

1 副。

  二、保险公司意见
  单位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向保险公司申请进行理赔,经保险公司审核,事故属实,出

险人员程某在投保人员名单内,出险时间在保单期限内,出险的客观情况及其后果与劳动
局出具的认定书内容相符,索赔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约定项目,本次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
应依照保单约定给予赔付。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对工伤认定书和鉴定结论书后,计算本
案赔付

948 136.53 元。

  考虑到员工伤情严重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法来保险公司确认金额,公司本着人性
化的原则,特与员工的母亲见面,核实身份,告知其子的权益,同意由其代签相关文书。本
案经快速通道快速处理结案,医药费、鉴定费及首次辅助器具配置费共计

151836.53 元已由

单位垫付,遂划入单位账户;员工可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伤残待遇金及辅助器具配置费共计
796300 元划人员工个人账户。
  三、综合评析
  

1. 要求理赔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者,必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

认书

”及首次配置的发票。

  

2. 外来从业人员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也与其他工伤待遇一起一次性支付。保险公司按照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根据平均年龄与工伤员工年龄之差计算出配置的次数和金额。首次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若为单
位支付,则划入单位帐户,今后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则划入员工个人账户。
  

3. 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保证员工得到及时救治,医药费一般由单位支付,保

险公司在理赔时会将单位支付的医药费和鉴定费划入单位账户。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为工伤员
工个人应享受的赔偿,故该项费用直接划入员工个人账户。从本案中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
其中不仅仅是给付赔款的作用,其服务内涵在不断扩大,包括风险查勘、上门服务、指导建
议等,其最终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以最便捷的方法、最小的成本享受到最全面的理赔保障。
比如本案中,伤者无法亲自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安排查勘人员通过绿色通道为其取证
亲自辅导理赔并代办各项手续。这不仅满足了伤者及时治疗的需求,而且符合将来保险公司
以服务优势参与市场竞争赢得客户的趋势。
案例三:投保后应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一、案情简介:
  

2008 年 9 月,苏州某电子公司向深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其厂房以及厂房

內所有的机器设备、存货、办公用品总保险金额为

1.7 亿元,保险期限自 2008 年 9 月 3 日起

2009 年 9 月 2 日止,保险责任包括火灾、雷击、爆炸等。2009 年 2 月 26 日,厂房发生火灾,

大量成品、半成品海绵被烧毁,厂房及生产设备也因火灾受损。经消防部门认定,此次火灾
系某焊接工人气割材料库内的管道引燃周围可燃物引起火灾。事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审核后拒绝理赔,拒赔理由主要是:第一,该公司厂房在保险期限内由生产车间
改为仓库,且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增加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从而扩大了承保风险;第
二,被保险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在严禁使用明火的仓库允许施工人员用气割机切割风管
第三,发生火灾时,消防栓未能正常使用;第四,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投保后未按约
定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责任,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也未通知被告,而此次火灾
事故系该公司纵容违规生产导致,因而违反了被保险人应尽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
知义务。该公司对此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