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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本人 

劳动力安置 

 1.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扩大农

副业生产和发展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
2.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
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标准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除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均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
安排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以及作为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占有。

—— 用于劳动力安置和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
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