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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发包;三是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
于招标发包程序的规定。

  至于哪些建筑工程必须实行招标发包,本法未作具体规定,需要由招标投标法和国
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加以规定。总的说,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招标发包应当是建
筑工程发包的主要形式,特别是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建筑工程,为了保证国有建设资金
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更应强调实行招标发包,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作
法。为此,国务院早在 1984 年 9 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

” “

的暂行规定》中就明确提出,要 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 , 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

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 计划和 2010

” “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制度 , 按

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竞争 。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
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提出,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

目,其 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以及招标代理

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 ,并对实行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建设项目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二、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1.建筑工程的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方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商,与其进行一对一的
协商谈判,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这种
方式简便易行,节省发包费用,但缺乏竞争带来的优越性,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这种发包方式应当只适用于少数不适于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特殊建筑工程。

  2.

对于 不适于招标发包 的建筑工程的范围,本法未作具体规定,需要由招标投标

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对此应作这样的理解: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
标发包的建筑工程,都应依法进行招标发包;除此之外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可以选择实

行直接发包。所谓 不适于招标发包 的建筑工程,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工程项目本身
的性质不适宜进行招标发包,如某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等;二
是从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上看,对私人资本投资建设的工程,采用何种方式发包,法律
一般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可以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
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