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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在此种情况下仍然应由违约方即旅行
社担责,因此,该辩解理由同样不能成立。结合

4 人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其遭受的人身损

失共计

89615 元,财产损失因无证据不予支持。此外,对是否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

第一天行程按计划进行,但从第二天开始就因事故无法继续,对

4 人而言整个旅游已毫无

意义,旅行社应全额退款,其前期垫付的

4 万元是王某等 4 人在北京治疗、休养时的花费,

此次索赔只涉及回青岛后的损失,因此不予折抵。据此,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
岛某旅行社向原告王某等

4 人赔偿各项人身损害 89615 元,并返还 7600 元旅游费。

  不服一审提上诉终审判决定纷争
  对这一结果,旅行社不服,并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其坚持认为垫付款应当折抵,此
案不能合并审理。

“一审判决认定的许多费用明显偏高,而误工费和护理费等根本没有依

据。

”旅行社委托代理人称。“法院认定的所有费用都是按单据计算的,并未多判。别看我已经

65 岁了,仍有劳动能力,目前在崂山区一家商场内经营摊位,赔给我误工费是理所当然
的。

”王某针锋相对。

  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中虽然只有王某存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其他

3 人只要求返还

旅游费和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简化审判程序、减少当事人讼累。因此,
一审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

4 万元垫付款是对王某在北京治疗及复诊期间的赔偿,双方已就

此达成合意,再主张折抵无事实依据。王某虽属退休职工,但仍从事个体经营,法院认定的
误工费数额并无不当。王某在外地治疗期间,其家属赶赴外地看望必然要花费一定费用,法
院判决适当补偿也是正确的。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