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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投保人投保时的确隐瞒了自己存在咯血的症状。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故被告要求解除合同,
并不支付保险金。实际上,被告已退给原告相应的账户价值、附加合同的部分保费。
  针对保险公司的说法,原告代理律师险表示,2010 年 9 月 17 日的病案记录的主诉部
分是病人自己陈述的,现病史部分则是医生根据当天神经科出院小结内容及当时检查情
况予以判定的;而当天神经科出院小结却并未记载有关咯血情况。由此可推论:当天病案
记录只能证明陈少玲主观上仅明知咳嗽 4 个月、头痛 1 个月,而并不知在四个月前已咯血

一次少量。况且陈少玲在投保时未被确诊为 咯血 ,陈少玲也不懂什么叫 咯血 病。关于

乙肝 问题,原告方认为陈少玲的死因是 肺癌 ,与所谓的 乙肝 并无任何病理性关联。

  另外代理人张天芳所作的调查笔录称:陈少玲在投保前无咳嗽症状,陈少玲向张天

芳表示其文化程度较低,投保单健康告知条款因太专业而无法看懂,保险合同中 被保险

人健康告知 条款都是由其代为填写,其在代为填写健康告知前具体询问过陈少玲三个问
题,最近有无确诊的疾病、最近有无去医院看病、最近有无住院,对此陈少玲均作否定回
答,但陈少玲的该否定回答均为真实情况,未作虚假陈述。
  究竟是否如实告知
  显然,本案的焦点就在在投保时,陈少玲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 2009

年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是在保险公司询问的

范围内。在本案中,虽然投保单中明确规定了 咯血、乙肝 等内容,但签合同时,陈少玲
已明确告知被告保险代理人张天芳,其因为学历低,健康告知保险条款太专业而看不懂 ,

此时保险公司应当对健康告知保险条款进行说明,但是张天芳并未对 被保险人健康告知

项目 内容一项一项进行核实说明,而只询问了 最近有无确诊的疾病、最近有无去医院看

病、最近有无住院 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实际上已经代替 被保险人健康告知项目 部分,
成为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对上述问题,投保人未违反如实
告知义务。
  对于咳嗽和咯血问题,根据 2010 年 9 月 17

日 住院病案 记录,陈少玲虽然在 5 月份

出现咳嗽,且咯血一次,但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对 咯血 进行过确诊,且保险人未就 咯

血 问题向投保人询问,因此原告在咳嗽和咯血问题上也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至于乙肝
病史,由于原被告提供的两份病史上分别显示陈少玲承认或否认肝炎病史,即医院并未
实质性审查陈少玲既往病史,因此法院对两份病例均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依约定给付原告保险金 10 万元。10 万元虽
然不是很大的数目,但也足够支撑姐弟俩完成学业,对九泉之下的陈少玲也算是一份慰
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