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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黑字与下划线的方式予以提醒,足以与其他条款相区别,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同时,在
声明条款中让运输公司予以确认,并将条款作为保单附件交由客户留存。因此,按照相关法
律规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
  从法律关系上看,本案涉及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受害第三者之间系不同的法律关系,
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属

“保险关系”,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者之间属“责任关系”。前者

是保险补偿责任,后者属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赔偿责任成立与否及赔偿数额多少,并不以被
保险人是否有责任保险为前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将依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
应负的赔偿责任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只要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均应从其约定。在约定不明
时,则按照

“不利解释归于保险人”的规则,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案中,刘

某对受害第三者的赔偿数额,虽经过法院确认,不能视同于保险公司的补偿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

中,就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

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足额

赔偿后,不足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根据与运输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而
三者停驶损失费在保险合同中已被约定为免除责任事项,因此,三者停驶损失费由侵权人
刘某承担。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
属于免除责任的三者停驶损失费,由侵权人车主刘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