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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 得资 格证 书的 人员 ,经 过注 册方 能以 注册 监理 工程 师

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

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

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

直 辖市 人民 政府 建设 主管 部门 初审 ,国 务院 建设 主管 部门 审

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

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 受理 后提 出初 审意 见, 并将 初审 意见 和全 部申 报材 料报 国

务 院建 设主 管部 门审 批; 符合 条件 的, 由国 务院 建设 主管 部

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

到 申请 人的 申请 材料 后, 应当 即时 作出 是否 受理 的决 定, 并

向 申请 人出 具书 面凭 证; 申请 材料 不齐 全或 者不 符合 法定 形

式的,应当在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