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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

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20 日

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

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

当在

20 日

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

内,在公众媒体

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

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

日起,应当在

10 日

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

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 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

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