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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有符合国家规定
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
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根据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
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
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包括: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签订书

合同

并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招标投标

活动的原则;发包和承包行为约束方面的规定;合同价款约定和支付的规定等。

  2、关于建筑工程发包

  内容包括: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公开招标程序和要求;建筑工程招标的行为主体和监督主体;
发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政府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
承包单位;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在承包单位采购方面的行为限制的规定等。

  3、关于建筑工程承包

  内容包括:承包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关于联合承包方式的规定;禁止转包;有关分包的规
定等。

  (四)关于建筑工程监理

  (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

  (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
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

法律

法规

有关的技

标准

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

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
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
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