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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
向其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的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2)土地补偿费的计算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6-10 倍。

  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是:

  根据统计年报表计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也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根据
统计年产量,分区域定出年产量)乘以国家牌价(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或议价(指没有国家
牌价的农产品)得出年产值。

  耕地的年产量包括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产量。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产量 X 补偿倍数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规
定。包括园地、鱼塘、藕塘、宅基地、林地、牧草地等。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
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收取标准

  国家明确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

开发建设资金。 这里所指的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
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品鱼塘。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
都不作为收取开发基金的菜地。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仅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
征用一亩菜地,缴纳 7000—10000 元。城市人口 50 万-100 万的市,每征收 1 亩菜地,缴纳
3000—5000 元。在京、津、沪所管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
城市人口不足 50 万的城市,每亩缴纳 3000-5000 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额度内,根据本辖区城市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
情况,区别近郊和远郊,规定具体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有权拒付。

  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按同一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