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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
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
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
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
政诉讼时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