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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法律制度研究

 

引 言

2011 年 6 月初,康菲与中海油合作的蓬莱 19-3 油田 B 和 C 平台分别发

生溢油事故。给我国渤海湾沿岸渔业、航运业、旅游业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

大的损失,酿成了我国历史上规模较大的一起生态灾难。渤海海域沿岸的养

殖户均发现养殖的海鲜等大面积死亡,河北和辽宁等 130 多户养殖户起诉康

菲公司要求赔偿。

海上油气作业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高风险性,井喷、爆炸或漏油事故也经

常见诸报端。不仅造成了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且给海洋生态环境、社

会发展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目前,油气公司和石油业界都在致力于解决如

何更好地实施风险管理,做好事先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相对于船舶

油污建立的完整的责任体系、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基金等,类似海上石油钻井

平台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装置所造成的油污损害却面临诸多困扰。

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问题在国际上尚不存在统一的立法 。

1977 年,CMI 在里约(RIO)会议上完成的《1977 年海上移动式装置的国

际公约草案》及之后的《悉尼草案》最终未能生效,其他众多关于油污的公

约无一例外地将注意力放在船舶油污方面。

将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为 船舶 来

看待存在于美国的案例中,我国海商法界对此也莫衷一是。主流观点认为,

我国《海商法》中第 3

条定义的 船舶 包含移动式石油钻井平台在内。移动

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问题是否比照船舶油污来解决,尚无明确的说法。

公法方面如《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1990 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

和合作公约》,其重点均在于对油污的预防与治理方面,对损害赔偿问题涉

及很少。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上,

对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问题鲜有涉及。

在 康菲事件 过去几个月后,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没有任何通过法

律措施得以有效控制和解决的迹象。在漫长的事件处理过程中,与社会公众

的强烈谴责与质疑形成对比的是,无论是康菲公司,还是执法机关、司法机

关,均没有积极作为。其共同的托词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笔者意图通过

本文的研究,初步得出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框架,并对其

中主要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该问题能逐渐进入大家的关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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