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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的,撤销备案;发现备案企业委托生产存在违法行为的,撤销备案
并依法处理;以上违法行为同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的委托生产备案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公布的有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委托生产食品备案申请表》
  2. 《委托生产食品协议》
  3. 《委托生产食品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