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的,撤销备案;发现备案企业委托生产存在违法行为的,撤销备案并依法处理;以上违法行为同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的委托生产备案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委托生产食品备案申请表》 2. 《委托生产食品协议》 3. 《委托生产食品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