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
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
工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
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保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
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极可能危及毗邻建筑
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章勘察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单位的
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
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
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设计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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