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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
行为。

  2  

、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主要特点:

  (1)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期限规定。

  (2)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如需转让、
出租等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使用该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收回。

  (3) 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4)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无偿取得两
种形式。

  (5)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过有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

  3  

、 划拨供应条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军

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