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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
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表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类

项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

2

3

4

5

6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

限小于 10%气体的固体物质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

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

2

3

4

5

6

闪点大于等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

2

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
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

确定。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
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 3.2.1 的规定。

表 3.2.1                  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名称

耐火等级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