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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3) 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4) 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2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

目,确需必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2)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3) 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
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考点 3: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1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
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2  

、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地:

  (1)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
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
独选址的项目。同时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
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 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
区人口在 100 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而市辖县的县城则由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对于一些市
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4) 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15 条规定,农用地转用需要报国
务院批准。

  3  

、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地:

  (1) 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占用农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