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4.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要理解,对几个 14

日 要掌握。

  二、高频答疑点

  1.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吗?

  答: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最低保修期,但不得低于法规规定

的标准。2.缺陷责任期的起止时间如何起计?

  答: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

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

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谁进行维修?

  答: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

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4.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由谁负责?

  答: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5.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谁负责?

  答: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谁负责采购,谁承担经济责任。

  6.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左右的比例预留

保证金。不使用国有资金的呢?

  答: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

找建筑资料,就上一览建筑文库

http://wenku.job1001.com/j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