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要理解,对几个 14
”
日 要掌握。
二、高频答疑点
1.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吗?
答: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最低保修期,但不得低于法规规定
的标准。2.缺陷责任期的起止时间如何起计?
答: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
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
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谁进行维修?
答: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
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4.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由谁负责?
答: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5.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谁负责?
答: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谁负责采购,谁承担经济责任。
6.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左右的比例预留
保证金。不使用国有资金的呢?
答: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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