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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地质勘察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督、

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路地协调等

方面的工作;

(四)根据批复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编写《地质勘察监理规

划》和《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呼准东乌铁路建设项目筹备组

审批后实施;

(五)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对勘察单位

完成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提

出评价意见;

(六)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

( 二 ) 《 铁 路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监 理 规 程 》 ( TB/T10403-

2004);

(三)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工程地质勘察、测试、试验规程、规

范;

(四)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

复意见;

(五)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六)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

第六条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