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地质勘察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督、
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路地协调等
方面的工作;
(四)根据批复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编写《地质勘察监理规
划》和《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呼准东乌铁路建设项目筹备组
审批后实施;
(五)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对勘察单位
完成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提
出评价意见;
(六)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
( 二 ) 《 铁 路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监 理 规 程 》 ( TB/T10403-
2004);
(三)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工程地质勘察、测试、试验规程、规
范;
(四)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
复意见;
(五)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六)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
第六条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