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钻机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书面通知钻机制造单位。
第十四条 业主在监理合同生效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供被监理钻机的订货合同、技术协
议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按照钻机订货合同的约定,为钻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制造过程
中相关真实、客观的数据、文件和报告等。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被监理钻机的质量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钻机的制造质量
由钻机制造单位全面负责。钻机实行监理并不减轻制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能取代业主对
钻机的最终质量验收。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实施前,应将项目监理组人员的履历报送业主,业主有权
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项目监理组组长、监理工程师如有变更,监理单位应书面通
知业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在实施监理前,依据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编制监理计划,
经业主确认后实施。
第十九条 监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和发生争议,业主、监理单位和制造单位应本着客观
公正的原则及时沟通和协调。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业务时,如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给业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与监理责任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 监理工作的内容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监理合同约定,钻机监理的内容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钻机前期的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对应用的重大新技术可行性评估;
(二)钻机设计阶段的质量、进度控制;
(三)钻机制造阶段的质量、进度控制;
(四)钻机安装、调试阶段的质量、进度控制;
(五)钻机的合同管理(必要时);
(六)钻机的出厂验收(参与);
(七)业主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作程序:
(一)编制钻机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经业主审核认可;
(二)核查钻机有关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等文件;
(三)核查制造单位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
(四)核查制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
钻机订货合同的要求;
(五)核查制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核查制造阶段的检验、试验的时间、
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
(六)对钻机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
核查,签署意见,通知业主予以确认;
(七)查验主要零件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设备制造和
装配场所的环境条件;
(八)查验钻机用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
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
(九)对钻机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理钻机进行巡回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