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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由于交易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交易合约不具备法律
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

  (10)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或其
他原因,而给组织金融创新的机构或交易中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

  3、金融创新风险的成因

  (1)金融创新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首先,金融创新扩大了货币供应的主体。传统的
金融体系中货币供应的职责主要由中央

银行

和商业银行担负。中央银行控制基础货币的供

应,商业银行则以派生存款的形式创造和收缩货币。金融创新以后,这一格局被打破。商
业银行在金融创新中出现的诸多与活期存款类似的新型负债账户就具有较强的存款派生
能力。而且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也利用电子资金转拨系统开办支票账户、可转让存单、电话付
款、

证券

化贷款等业务来创造货币,虽然其创造货币的能力不及商业银行,但它扩大了货

币供给主体,增加了银行控制信贷的难度。在利益驱动下,银行与非银行机构还会不加限
制地扩大信贷,使货币供应量增多。

  其次,金融创新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金融电子化是金融创新的特征之一,金融机构
应用电子技术使其业务由传统的人工操作转变成自动化、机械化操作。多功能信用卡、自动
转账服务、银行电话付款等新工具的普及明显缩减了交易时间,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

  (2)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连续发生了数次震惊世
界的金融事件:墨西哥金融危机、美国奥兰治事件、巴林银行倒闭、东南亚金融危机、香港
股灾等等,都是金融风险过大,使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遭到破坏所致。因此,无论是金融机
构还是金融当局,都普遍推行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把风险防范和
保持稳定性放在首要位置。

  (3)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在金融创
新的背景下,金融机构的种类明显增多,各式各样的准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由于生产国际化迅速发展,跨国公司大量涌现,对全球性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加,加之持
续不断的各个金融领域的创新,促进了跨国银行这种金融机构的发展。而且在金融机构业
务和组织创新的基础上,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传统的银行与非银
行金融机构业务分工的界限日益模糊。因此,金融监管不但要监管传统的金融机构,还要
监管各种新型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不仅要监管国内的金融机构,还要监管跨国性
金融机构;不但要监管传统的金融业务,还要监管新兴业务。这样就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
度,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相互关系来看,金融监管制度总是针对现有的金融业务及
经营范围制定的。然而,金融机构为了摆脱或逃避金融当局的管制,便通过创新来增强竞
争力以获取更多的利润。反过来,当这些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或金融当局的目标构成威胁
时,政府或金融当局又会采取新的管制和干预措施,于是又引发新一轮有针对性的金融
创新。在这一过程中,金融监管的创新滞后于金融业务或工具创新,从而使得现实的金融
监管的有效性有所下降。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

  1、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体系

  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体系是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主体,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