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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部门的论证意见;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等有关资料;

  (五)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的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运输、劳动保护等有关

法规和规定。

 

  第六条 贷款评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及布局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经权威部门论证;

  (二)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指标、项目资本金来源及比例符合国家和我行规定;

  (三)项目总投资及投资构成明确、拟采用工艺技术基本定型、拟购进设备已完成询价;

  (四)借款人前 3 年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资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础资

料齐全;

  (五)具有有关部门或下级行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七条 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外汇贷款 100 万美元以

上(含 100 万美元)的项目,均应进行贷款评估;科技开发贷款不论贷款额大小,原则上都要进行

评估;追加贷款额超过原承诺贷款额 30%的应重新进行评估。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可不进行评估,写出调查报告即可:

  (一)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 500 万元、外汇贷款 100 万美元以下的;

  (二)经确认,以可转让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质押的;

  (三)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贷款审查委员会特殊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