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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市场退出机制的价值理念在于当银行发生完 时,为

了防止银行倒闭,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从总体上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除了幻街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管法冲卜,我国没有专门关于金融
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并且上述两法的规定均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从细节上看,
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依据右荀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管法》,规定问题银行的市场
退出力式有接管、机构重组、被撤销以及破产,而对予孟行良好的金融机构的主动退市行
为则无任何法律规定。

  2.4 银行业监管的区域合作机制不健全。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中关于区域合作的

相关机制是我国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签署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形式实施
的(到 2008 年底,银监会与 39 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 43 个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或监管合作协议)

。口可一旦出现危机,这些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 合作 却不

尽人意。

  2.5 银行业监管协调效率低、信息不畅,法律约束力不强。各金融监管部门往往会从各
自立场出发制定有关监管规则并推动其执行,而对其他产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全局的利
益考虑则不全面。信息共享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信息交换、沟通协调渠道不畅,一定程度
上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刘策

  3.1 完善银行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铡于业抵御金翩双险能力。首先,要在
系统审核的基础上清理现行的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整合一部权威性的银行业监管的法
律法规汇编;其次,在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立、改、废上要注重相关法律制度内
部之间的协调性,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最后,要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监管政策进行法
律化,要确保监管的适时性和稳定性。

  3.2 引人银行监管法律的判例法制度,弥补银行监管立法的滞后性。由于制定法在银
行业监管领域存在着局限胜,此时引入判例法制度是很有必要的。这不仅有助于弥补银行
监管立法的空白和不明确之处;也有助于在银行监管中执行统一标准,维护银行监管之公
正,从而加强银行监管的即时性。,

  3.3 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坦出的法律机制,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目前主要采
用的手段依然是行政性关闭撤销。按照《巴塞尔杨 L 原则》的要求,应尽快制定一套完善的
市场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因为《商业银行法》和《银监法》中都有了关

于 接管 的规定,因此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以规定加以完善和细化使其月拜犷可操作性。

  3.4 扩大银行业监管的区域合作范围,促进银管的国际合作。金融虽然是国际的,但

同时也带有 区域 的性质和色彩,这是一种展望未来的新观念一~,金融区域主义。哑因

为如此,旧金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安德鲁 罗斯指出,由于货币危机容易产生地区性危
害,本地区就更有必要通过建立一个金融安全网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咽此,要扩大银
行业监管的区域合作范围,促进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

  3.5 建立银行监管协调机构,健全银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我国银行业
发展的实际状况,建立起分层决策的银行监管协调组织体系。建议在该监管协调组织体系
出台前,应由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牵头协调监管中的重大间题。各省、地级市也应成立相
应的金融稳定(监管)组织机构,做好区域性银行监管协调工作。同时,应根据国务院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银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检查制度以及建立紧急磋商制度,进一步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