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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国家、省市立项的科研项目,政府提供部分项目经费的,可以让企业提供相关
的科研成果鉴定报告,以证明专有技术的存在及其质量状况,并由报告上列明的项目承
做人来判断权属问题。

  如果是完全由企业自行研制自行拥有的专有技术,仅凭企业单方面的一些资料,而
且企业又往往不愿提供关键性的材料(出于保密需求),评估师确实很难作出准确判断。

  企业的一些无形资产往往是在账外的,如果不是企业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确
实容易存在漏评,评估师即使关注了这个问题,如果企业故意隐瞒,还是很难发现的。

  (六)关于债权债务评估的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六
条)

  对于债权,我们认为可以参考《

金融

不良

资产评估

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对于债

务,便没有可供参考的准则了。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个资产评估增值的

纳税

准备

问题。有些评估报告,把资产增值额理解为假设企业出售资产所能获得的收益,就计提了
相关税费放在负债项上。这样做是否恰当存在争议。我们的理解是,评估思路应该是假设
企业重新购置这些资产所必要的花费,与出售资产是不同的概念,而且评估结果一般不
影响企业

账务处理

上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更不影响企业的税费计算,所以为资产评

估增值作纳税准备是不科学的。

  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配合方面

  (一)评估项目操作时间非常紧

  企业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对于何时需要评估还不够了解,往往是在项目需要等待审批
的时候才跟评估机构接洽,客观上给评估机构预留的时间很紧,在时间不充裕的情况下,
要做到评估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确实有难度。

  (二)相关当事方在资料提供方面未能配合

  在提供资料上(特别是行业分析、财务预测方面),企业不愿意配合的借口多种多样,
如项目现场工作时间往往非常紧,企业可能同时需要配合多个机构的工作等。实际情况是,
大企业本身企业内部有相关的日常总结材料的,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等各种顾虑,不一定
能愿意提供;企业本身规模小,平时就没有做相关总结的,单纯为了评估的工作抽调人
力来配合做这项工作,往往也不愿意。

  因此,评估师多数情况下都只能靠自身的力量完成这方面的工作,由于现场工作时
间紧,也由于各行业有自己的特点,评估师在短时间内未必能很好地把握,关键还是评
估收费太低,容不得评估师投入太多的精力在这方面,所以做出来的预测质量难以保证。

  三、动产和机器设备评估方面

  单项资产的评估,主要是在报告格式、工作底稿的要求等方面,如何简化的问题,感
觉在评估实践中不好把握。

  针对以上三方面的难题和困惑,我公司提出以下建议供评协参考:

  (一)对《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的重要条文进一步细化,为评估执业
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更详细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