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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业执照;
(2) 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
(3) 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
(4) 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
(5) 销售凭证
(6) 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
(7) 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内容。

第6条 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

一步证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第7条 本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2条 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

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3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4条 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

期等内容。

第5条 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6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

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
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2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

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3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4条 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

作。

第5条 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

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 :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
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7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
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