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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因果关系等提供证明。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种过重的负担户另外,食品安全问题损
害的一般是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利益,漫长的诉讼时间对消费者而言不仅是医药费难以获
得及时赔偿的问题.而且还是一种精神上的痛苦。
    (三)消费者维权面临技术障碍
    食品安全纠纷所涉及的各种复杂的专业检测、认证决定了势单力薄的消费者难以独立
与生产经营者通过和解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当消费者提出食品不符合基本安全标准的主张
时,生产经营者可以轻易地以其他同类消费者没有发现问题而予以否认。消费者个人很难
提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这使得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谈判过程中更加被
动。即使有一些消费者联合起来与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协商,生产经营者出于声誉考虑可能
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这种补偿也很难说是公允的,而且食品安全的问题仍然存在.生产
经营者与潜在的消费者之间的食品安全纠纷仍未得到解决。

(四)消费者维权组织的作用尚待加强
    消费者协会作为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性组织,难以有效发挥民问调解的作用。
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只是为纠纷解决提供一个平台,并不掌
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因而难以消除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经济实力和
信息占有量的差距。消费者协会的调查虽然能够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但是并不具有强制
力。这样,寄希望于消费者协会来平衡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力量以更加公平地解决纠纷的
预期也很难得到实现。另外,调解程序的启动需要有当事人的合意刁能进行,而且民间调
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使得纠纷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