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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特定用人单位(名单见附件)。
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监察机构管辖以外
的各类用人单位。
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市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七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应于正式成立或改制后 90 日
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所管辖劳动监察机构备案审查。
第八条 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内容:
(1)劳动规章制度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
触;
(2)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3)劳动规章制度具体内容是否公正、实际、完备;
(4)劳动规章制度的名称、结构、文字、用语是否恰当明确;
(5)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经本单位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并征求工会或
员工意见。
第九条 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程序:
报送。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批意见
书》,连同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报所管辖劳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