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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特定用人单位(名单见附件)。 

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监察机构管辖以外 

的各类用人单位。 

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市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七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应于正式成立或改制后 90 日 

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所管辖劳动监察机构备案审查。 

第八条 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内容: 

(1)劳动规章制度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 

触; 

(2)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3)劳动规章制度具体内容是否公正、实际、完备; 

(4)劳动规章制度的名称、结构、文字、用语是否恰当明确; 

(5)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经本单位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并征求工会或 

员工意见。 

第九条 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程序: 

报送。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批意见 

书》,连同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报所管辖劳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