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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其最高最佳使用,甚至成为农业用地;其次,剩余的建筑物因征用被破坏,重新修
复需要额外的支出;最后,剩余的建筑物可能会因征用而靠近道路,遭受道路方面的噪
音和尘土的危害,当计算这种损失的时间段时,则应该采用剩余建筑物的经济寿命,而
不应认为这是永久损失。

  土地拆分不仅影响征用后的残留地,通常还会由此而导致土地利用的外部负效应,
对相邻土地利用的外部负效应,对相邻土地造成损害。残留地的损失较为直接,也容易界
定。相邻土地的损害较为宽泛,因产权关系不易界定,损害赔偿的方法也较难达成一致。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要 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
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

损失。这一规定给相邻土地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没有涉及产权关系界定、扣除范围
及赔偿方法等方面。若对土地征用权行使导致的残留地或者相邻土地损害不予赔偿,势必
导致被征地者和相邻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生活水准下降。

  拆分损失赔偿加上征用土地的市场价值,就是土地的合理补偿价格。下面用一些数字
对计算步骤加以简单的说明(单位:元):1、整个不动产的价值 250000 元 2、减去征用部
分的价值 50000 元 3、剩余部分的价值(未受征用影响)200000 元 4、考虑受征用影响下剩
余部分的价值 175000 元 5、拆分扣失 25000 元 6、总的合理补偿(第 2 项加第 5 项)75000
元事实上,即使充分考虑了上述内容,被征用者仍然会觉得不合理。人们对于失去的土地
的评价往往要高于在市场上购买同等数量土地所愿意支付的价格。有学者将这种价值稀量
的不对称现象归纳为三个方面(Kahneman,Knetsch and Thaler,1991):①禀赋效果,
即人们对失去的财产索取的价格往往要高于获得等量财产所愿意支付的价格;②现状偏
见,即人们对当前拥有的财产有偏好,既不愿意出售也不愿购买;③厌恶失去,人们对
于失去财产所牺牲的效用要大于取得等量财产所获得的效果。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征地的结果应该是使得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帕累托改善,即保
证被征地者和相邻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原有的生活水准不至于降低的基础上,其他人
的利益得到提高,这就要求估价师对征用土地的估价尽可能地接近市场价值,而且政府
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使得被征用者较为满意,确保帕累托改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