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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意图很明显,在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希望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起到协调作用。但由于管理构架、职责划分、行政成本以及部门协调等
诸多原因,想要在短时间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尚不容乐观。有学者认为,应改变多
头管理,向集中统一的方向发展。我们认为,由于食品的产业链太长,我国的地域范围大,生产
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不可能也不必要将食品安全的监管统一在一两个部门。当前,应重点
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
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率和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降低行政成本。

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 ,如成立国务院
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
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1)审
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2)研究确定加强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3)审议全国
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计划;(4)确定需要向国务院汇报的重大议题;(5)督促规
划、计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6)协调部门、地方间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重大事故查处;
(7)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推动食品安全健康发展。此外,各

 

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当成立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对应的机构。
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

将对品种的管理和 划段 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

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个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 划段 的管理,要明确边
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

 

五、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应包含事故发生前、发

 

生中和发生后 3 个阶段,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

 

建立应当围绕 5 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
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
(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
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暴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沈阳
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不可否认,应急预案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
制,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预案 应对事后,“

机制 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

成一系统; 预案

具有可变性,“

机制 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预案 以事先沟通为保障,“

机制 以制度建设为

保障; 预案 强调分工和职能,“

机制 强调协作和职责; 预案 各地做法不一,“

机制 则应

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
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
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
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

 

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六、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的必要性 1、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目前,我国食品
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总体水平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准短缺,标
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差,甚至
强制标准也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此外,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的标
准可对接程度不够,从而导致标准在国际上的可信度不高。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 ,应

 

参照遵循国际通行的 CAC 标准,

 

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 CAC 

 

标准接轨。

2、加大对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和应用的投入。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