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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剂的安全合理使用,卫生部也不断地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进行修订。虽然按照
现行的国家标准组织食品生产应该基本上可以确保食品安全,但是食品加工的某些工艺
环节,或某些食品添加剂对食品构成的潜在安全危害依然存在。另外,超范围和超剂量使
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也不断出现,甚至食品生产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的现象也屡禁不止。

       3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缺陷
       为了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国家先后出台了食品卫生法、保健
食品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及各种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等系列法律法规。2008 年 4 月 2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据不完全统
计,1949 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
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超过 840 部/篇。事实上,国家还在不断地修订完善已有法规,
或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即使是我国已经建立起繁杂、系统,几乎完美的食品安全方
面法律法规体系的今天,食品安全方面的事件还是频繁出现。其原因在:①目前我国农产
品的生产主体主要是土地联产承包制下的个体农民,规模小,经营分散,由于经济利益
的驱使,不正当使用农药、化肥,或污染废弃物作为肥料的现象普遍存在,即使有严密的
法律法规,也无法进行有效地监测和监控。②绝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规模不大,产品生产
和产品质量监控无法有效进行。③已有法律法规存在缺陷,甚至误导。例如,将粗蛋白含
量作为关键指标纳入乳产品质量标准,就会误导添加类似三聚氰胺掺假的现象出现,正
确的做法应该是将非乳制品天然成分作为质量检测指标。将补骨脂、大黄、何首乌、芦荟等

” “

含有潜在安全危害成分的中草药列入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 可用于保健食品

” “

的物品名单 、 保健食品禁用名单 ,就会造成相关保健食品的泛滥,其危害程度不容小
视。④执法的尺度和力度不够。长期以来,我国更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而忽略执法
环节的工作,甚至某些部门或机构还存在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做法。⑤缺乏承担相关法
律、经济责任的主体。由于我国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的主体基本上是规模偏小的个体农民或
中小企业,即使发生相关的食品安全事件,追究少数典型严重事件的相关责任人的刑事
责任尚可,但是如要大规模地追究类似三聚氰胺事件责任企业的法律、经济责任就十分困
难了。诸如此类的现象不少,并且还会长期存在。

       4 农产品产业化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土地联产承包制下的个体农民组织生产农产品的体制;一方面,不符合有效地调节
社会资源分配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个别农民不正当使用农药、化肥,或污染废弃物作为
肥料的行为也无法监控,从而对农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尤其是农药、兽药残留无法杜绝,
而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追究其责任。小规模的食品生产体制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市场经济
体制下的政府职能主要是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而不是组织或参与具
体的市场经济活动(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经济活动外),更不应该承担因某个具体经济活
动而引发的法律、经济责任。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储存、销售活动是一类
具体的经济活动,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件的法律、经济责任理应由具体的生产者或企业完
全承担。

       5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