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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处理

  对于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前文已经提到,一般是这样的:借:资产(流动资
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资本公积即将评估增值部分计入了企业的权益资本。那么对
资本利得税应做怎样的帐务处理呢?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冲减资本公积,即:借:资本公积贷:应交税金

应交资

本利得税这里不存在与资本保全原则相违背的问题,因为资本利得税是按资产评估增值
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的,既然已经将资产评估增值记入资本公积贷方,那么记入资本公积
借方的数值一定小于贷方数值,两相比较,资本公积贷方的数值仍是增加的。

——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金
应交资本利得税这样做的理由是,列入资本公积虽然不存在与资本保全原则相违背的问
题,但却反映不出资产评估的全貌,因而不如将其列入营业外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列入递延资产,即:借:递延资产贷:应交税金

应交资本利

得税这样做的理由与第二种观点基本一样,只是没有将资本利得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而是进行了分期摊销。

  实际上,后两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有本质上的不同,因为第一种观点不存在抵减利
润总额,从而抵减所得税的问题,而后两种观点却有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若想抵消后两
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的帐务处理方法差异造成的这种影响,可有两种办法:一是允许企
业将资本利得税计入损益,但不允许其抵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既允许企业
将资本利得税计入损益,也允许其抵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将税率适当提
高一些。显然第二种办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它省去了企业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下:

  [例]假设某企业资产评估的增值额为 m,三种观点为 a、b、c,各自的税率为 A、B、C,
那么:

  (1)观点 a 下,企业所交的资本利得税为 Am.

  (2)观点 b 下,企业所交的资本利得税为 Bm,但由于其作为费用冲减了企业当期
收益,使企业的利润总额减少了 Bm,从而所得税少交了 33%Bm,两者综合作用,企业
实际交税 Bm—33%Bm.

  (3)观点 c 下,企业所交的资本利得税为 Cm,但由于其并非在一年计入费用,因
而存在一个货币时间价值的问题。这里设市场实际利率水平为 i,那么,企业每年计入费
用的资本利得税摊销(应采用直线法摊销)为 Cm/n,每年抵减的所得税为 33%Cm/n,各
年抵减额的现值和为(为简化起见,设资产评估增值在年初发生,资本利得税在年初交

纳): =33%Cmn×11+i+33%Cmn×1(1+i)2+…
+33%Cmn×1(1+i)n=33%Cmn×〔11+i+1(1+i)2+…+1(1+i)n〕=33%Cmn×1-(1+i)-ni
则企业实际交税为:Cm-33%Cmn×1-(1+i)-ni 若使三种情况下企业交税相同,即实质利
率一致,可联立下列方程:Am=Bm-33%BmAm=Cm-33%Cmn×1-(1+i)-ni 中国①②由①
得 B=A/(1-33% ≈

) 1 50A 由公式 1-(1+i)-nni 的数学性质可知,  当 0< p>

  综合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对资本利得税可以这样进行帐务处理:当其数额较大
时计入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否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允许其抵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