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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纷纷成立了职工持股的民营公司,上市公司的母公司
蓄意托欠债务,引起诉讼纠纷,致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民营公司
利用拍卖渠道低价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股股权逐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这些行为,
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为评估机构带来巨大的风险。
  二、法人股价值评估中的技术障碍
  1.现场调查程序执行困难
  在法释 28 号文颁布以前,国有股及社会法人股拍卖评估的委托方一般为拍卖行。文
件颁布后,委托方般为受理债务纠纷案件的法院,评估业务也是以执行通知书的形式下
达给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成为法定事项,而非一般以评估业务约定书的形式规定的经济合
同事项。此类执行通知书无法约定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此类项目中,资产占有方为股权的持有者,该股权持有者一般为债务纠纷案件的
被告和被执行人,上市公司往往与经济行为无利害关系。而评估对象为上市公司的股权,
上市公司在此种情况下没有义务配合资产评估的现场调查工作。

《资产评估基木准则》中第

十三条中现场调查工作是执行评估程序的基本要求,因此在评估实务中能否进人现场,
如何在现场开展评估工作,资产评估现场工作的深人程度都成为此类项目的工作难点。
  一般价值类型的选择必须与经济行为的发生密切结合起来,不同的经济行为,所要
求资产评估价值的内涵是不一样的。股权拍卖是一种强制出售行为,即出售是在非正常交
易中进行的,理论上应采用清算价值。
  在股权为国有股的前提下,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政策 ,
国家作为股权的最终所有者,对股权拍卖行为要求的评估价值类型应为公元市场价值。
  应该看到,评估的价值类型的选择直接影响评估结果。而且,不同价值类型下的评估
价值与实际资产交易的差异度是不同的。如果国有股及社会法人股拍卖选用清算价值,实
际处置时,成交价与评估价值差异就会较小;而如果选用公元市场价值,成交价与评估
价值差异就会较大,在以评估价确定保留价时,甚至会造成流拍。
  2.特殊的报告使用者和特殊的报告披露
  与一般的评估业务不同,此类评估报告的报告使用人为委托方法院、涉案的债权人和
债务人、参与拍卖的潜在投资人。按照 91 号文对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已不能满足此类项
目的特殊需要。
  三、法人价值股评估的几点建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出台后,对多种评估方法的使用提出了要求。评估机构应针对法
人股评估的特殊风险要求,采用多种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不为相关当事人所左右,
做到客观合理。
  2.由于市场法在股权转让评估实务中应用的较少,因此对于参照物价格的修正因素
应考虑全面。笔者认为市场法考虑的重点应包括:
  (1)根据转让性质、转让内容、转让条件、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等,选取各方面与评估
对象接近的转让实例作为参照物。
  (2)通过对企业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行业前景、竞争地位、历史收益情况和未来盈
利能力、股权转让时间、转让条件、法人股总量、流通股市盈率、公司效率、公司规模大小等
影响法人股股权价格的因素进行深人分析,调整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3.在无法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工作情况下。应尽量收集上市公司信息及法人股投资信
息。
  4.依据风险控制原则确定现场调查的深度及重点。评估人员应在现场调查前进行准备,
做出调查提纲。通过调查核实企业是否正常经营及其持续经营能力、重要资产的运行状况
是否正常、财务报告的披露事项是否真实、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重大资产交易及经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