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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在计算机控制系统中使用非本系统格式化或读写过的软盘、光盘、磁带等。

5.2 系统备份必须使用自带的备份磁带机及磁光驱,并且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相关操作。禁止把可
读写存储介质直接连接到 DCS 系统中的计算机上进行任何工作。
5.3 禁止向 DCS 网络中连接系统外计算机。对于已经连接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
病毒库。
对于 DCS 与其他系统的接口,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隔离手段。
5.4 在连接到 DCS 中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时,使用的可读写存储介质必须是固定的一个设备,
并且在每次使用前对其进行格式化处理,然后才可以接入以上计算机。

6 软件的修改、保存及维护
6.1 DCS 和 DEH 系统的维护和使用人员分为三级:系统管理员全面负责系统的维护、系统软件的
检查、更新以及组态维护工作;工程师用户可以检查系统的运行情况,对软件组态实施修改和下
装工作;只读用户仅可以查看组态和信号强制。管理员及工程师用户必须上报发电公司批准后,

才可以上岗执行相应的工作。

6.2 DCS 和 DEH 系统的操作系统(包括相关的硬件升级)升级前应写出专题报告,在论证操作系
统升级的安全性及技术经济性的基础上,提出升级类型,并取得制造厂技术支持,方可进行操作
系统升级。

未征得公司技术部门及公司领导批准,未取得制造厂同意,严禁修改 DCS 和 DEH 系统的操作系
统或进行软件升级。

6.3 更新、升级计算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或下载数据,其存储介质须是本计算机控制系统专用存
储介质,不允许与其他计算机系统交换使用。

6.4 进行计算机软件、系统组态、设定值等修改工作,必须有相应的申请单或变更单并严格执行相
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工作;组态和参数修改后必须及时打印有关图纸,同时填写《组态及参数修改

记录》,并及时做好修改后的数据备份工作。

6.5 临时性的信号强制/解除强制,必须及时准确地作好记录和注销工作,填写《信号强制记录》。
机组运行期间涉及重要自动、联锁及保护信号的强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且要求监护人员
到场后实施。

6.6 定期检查系统内各个控制站和操作站系统中站点的工作情况,对于发生问题的站点必须及时
进行隔离,防止其造成通讯阻塞。

6.7 进行组态下装操作前,必须仔细检查其组态是否正确,有异常报告的组态,必须认真分析解
决。

7 软件和数据库备份
7.1 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做好系统备份,具体包括操作系统、DCS 软件及数据库等,一旦发现异
常,及时恢复系统。

7.2 计算机控制系统的软件和数据库应定期进行备份,完全备份间隔三个月一次,部分备份间隔
每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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