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
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 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
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
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
监督管理工作。
第
八条 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
、
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
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 标志许可
第九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
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
(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
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
不影响人体健康;
(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
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
(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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