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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

则》(NY/T 471-2010)和《绿色食品渔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

用准则》(NY/T 2112-2011)规定的要求;

(四)非工业化加工生产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产地生

态环境良好,达到绿色食品的质量要求。

第 四 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

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合格证》复印件;新饲料添

加剂《产品证书》复印件;

(四)处于监测期内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

复印件和该产品的《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效果验证试验报

告》复印件;

(五)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六)以绿色食品产品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产品

为原料的,须提交相关证书、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七)自建、自用原料基地的产品,须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

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及现状评价报告和本年度内的

产品检验报告、生产操作规程、基地和农户清单、基地与农户订

购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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