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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每月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续展材料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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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抽查意见分为 同意审核结论 、 需要补充材料或进一步核实情况 及 续

展不予通过 三种情况。

    1. 需要补充材料的,中心向省级工作机构发送《绿色食品续展监督抽查意见单》(见附
件 2),省级工作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中
心于 10 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现场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2. 续展不予通过的,中心将不予通过意见通知省级工作机构,并由省级工作机构及时
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续展审核实施细则,并报中心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续展综合审核工

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