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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

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

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
序申请参加考试。
   (八)报考人员应参照规定的报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符

合报考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凡不符合基础考试报考
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报考人员需持符合相
关报考条件的证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