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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按照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其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报告等进行综合评价,在10 个工作日

内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委托人颁发绿色市场认证证书,准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
(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有效期 3 年。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副本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商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定期联合公布绿色市场名单。

    

 

第十七条 认证证书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 90 天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复

审,复审的申请手续同初次申请。复审通过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
    
    

 

    

第四章 认证标牌(志)管理

    

 

第十八条 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

    

 

(一) 基本图案。

    (二)绿色市场标准规格标牌为 60cm × 37cm 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
    

 

第十九条 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

(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允许悬挂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委托人可以在宣传

材料等信息载体上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但是不得在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
上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规格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

牌(志):
    (一)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申请复审的;
    (三)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

(志);
    (一)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牌(志);
    (二)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但
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一)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二)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的;
    (三)绿色市场出现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绿色市场标牌、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绿色市场每年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情况进行

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合格的,认证机构发给《年度确认通知书》,认证证书继续使用;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
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整改无效的,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