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进度计划;
b) 操作程序;
c) 应急计划;
d) 安全措施。
3.4 审批
作业设计完成后,按要求报批。
4 准备
4.1 人员
4.1.1 起重船、辅助船的船员配员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的要求。
4.1.2 船员的持证应符全 SY 6345 的规定。
4.1.3 潜水员、吊装指挥和吊车操作人员等应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和考核,
并取得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有效证书。
4.2 起重船和辅助船
按要求准备起重船和辅助船。
4.3 文件和资料
起重船和辅助船的文件和资料应具有以下内容:
a) 航海日志;
b) 轮机日志;
c) 无线电日志;
d) 船舶检验报告;
e) 油类记录簿;
f) 垃圾记录簿;
g) 航行签证簿;
h) 磁罗经自差校正表;
i) 起货设备检验簿;
j) 二氧化碳称重记录;
k) 应变布署表;
l) 安全活动记录本;
m) 交接班记录;
n) 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吊重证书。
4.4 气象
作业水域的气象条件应满足起重船作业的要求。
4.5 索具
按要求备足索具。
4.6 就位
根据本标准 3.3.1 布船平面设计进行就位。
4.7 检查
4.7.1 起重船、辅助船就位完成后,应进行以下检查:
a) 前、后锚机的锚链(缆)应受力均匀;
b) 定位点应进行复核,并作好记录;
c) 应检查船舶四角吃水,并做好记录;
d) 配载系统应完好。
4.7.2 作业前,应对起重机进行以下检查:
a) 吊机滑轮组、滚筒、钢丝绳、销子;
b) 吊机的升降速度、扒杆的起降、扒杆的旋转、刹车;
c) 吊钩(大钩、铺钩、小钩)提升高度限制器;
d) 吊重传感器、吊重指示表;
e) 通信设备、警报器和扬声器;
f) 扒杆下部及起重船的照明应满足作业要求;
g) 消防器材。
4.7.3 作业前应对被吊物的索具、牵引绳以及被吊物损坏(变形)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