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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造工程项目签定检验协议始到发证检验机构签发浅海石油设施检验合格证书为止的
全过程。

  3.3.2 浅海石油设施的年度检验应在首次签发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或最近

一次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签证日期后,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特别定期检验

可代替年度检验。
  3.3.3 浅海石油设施特别定期检验的时间间隔为五年,特别定期检验应在现有证

书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证书的有效期展期不应超过一年。
  3.3.4 浅海石油设施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临时检验:

  a  

) 更换或修理危险区域内的主要电气设备;

  b  

) 更换主要设备或做重要修理;

  c  

) 当发生事故或遇自燃灾害对浅海石油设施原有技术条件造成损失和影响安全,

需进行恢复和修复;

  d  

) 为改进原有技术条件进行改造时;

  e  

) 作业者(承包者)在年度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的间隔中认为有必要检验时。

  3.4 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3.4.1 凡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的浅海石油设施及其上装有的设备、电缆、电气仪表、

控制系统等,发证检验机构都应签署检验报告和国家法规规定的有效的合格证书。
  3.4.2 在完成新建、改建、扩建的浅海石油设施的设计检验时,发证检验机构应出

具相应的检验结论;若有变更设计图纸资料送审时,亦应出具相应的设计检验结论。
  3.4.3 在浅海石油设施建造工程中,按检验协议要求的工程阶段结束时,发证检

验机构均应出具阶段检验报告;设施上装有的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等均应有

产品认可证书 ;在设施建造完成时,发证检验机构应签发:

  a) 具有投产条件的最终检验报告;

  b) 浅海石油设施合格证书;

  c) 浅海石油设施安全证书;

  d) 浅海石油设施起重设备合格证书;

  e) 石油专用设备合格证书;

  f) 浅海石油设施防止油污证书;

  g) 浅海石油设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3.4.4 在设施投产后进行的年度检验完成后,发证检验机构应签发设施年度检验

报告。
  3.4.5 在设施投产后进行的特别定期检验完成后,发证检验机构均应签发设施的

特别定期检验报告和重新核发设施的证书。
  3.4.6 在设施经临时检验后,发证检验机构应签发设施的临时检验报告和重新核

发相应的有关证书。
  3.4.7 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作业者(承包者)都应进行合理地解决,并再

次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3.5 检验办理

  3.5.1

在发证检验业务开始前,作业者(承包者)应与发证检验机构签定 检验协

议书(或称检验合同书) ,该书中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 发证检验项目名称;

  b  

) 发证检验内容、方式和要求;

  c  

) 发证检验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d  

)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e  

) 验收标准和方式;

  f  

)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g  

)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3.5.2 在检验的整个过程中,作业者(承包者)和发证检验机构应向国家海洋石

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要
求的有关资料,并接受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督。

  3.6 设计检验

  3.6.1 作业者(承包者)应将设计图纸资料提交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提交的图

纸资料份数应由作业者(承包者)决定,至少存档和生产实际需要。
  3.6.2 发证检验机构应审查设计图纸资料是否满足选定的技术规范和国家的法规

的要求,对设施进行安全性、合理性与可行性评价。给出审图意见。
  3.6.3 作业者(承包者)应要求设计者根据发证检验机构的审图的意见,及时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