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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工作。委员会由食品安全、营养和基因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卫生部根据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工作的需要,认定具备条件

 

的检验机构承担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批准

 

 

第十一条 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表;

(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标准;

(四)食用安全性的保证措施;

(五)设计包装及标识样稿;

(六)

 

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

(七)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

 

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

(八)

 

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

 

的技术资料包括:

(一)转基因食品的(物种)

 

名称;

(二)转基因食品的理化特性、用途与需要强调的功能;

(三)转基因食品可能的食品加工方式与终产品种类以及主要食物成分(包括营养和有害

 

成分);

(四)

 

基因修饰的目的与预期技术效果,以及对食品产品特性的预期影响;

(五)基因供体的名称、特性、食用史;载体物质的来源、特性、功能、食用史;基因插入的位

 

点及特性;

(六)

 

引入基因所表达产物的名称、特性、功能及含量;

(七)

 

表达产物的已知或可疑致敏性和毒性,以及含有此种表达产物食用安全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