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部门和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
外),应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部门和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
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第六条 公司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
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2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
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3)
拟订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4)
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5)
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6)
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7)
对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8)
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配备专职法律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分公司应指定专人协助
专职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专职法律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及法
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分公司指定的协助人员
应具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素质。
第十条 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参与
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各自的职责和专业角度
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和签订的部门,其职